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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甘价服务[2002]44号
【颁布时间】 2002-02-06
【实施时间】 2002-0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4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武威市物价局开征污水处理费后有关问题的复函

武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后有关问题的请求》(武市价[2001]17号)悉。经研究就你局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物价[1993]1366号文规定:一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向当地环保部门缴纳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现行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不再重复征收排污费。
  
  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物价[1993]1366号文规定: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暂不征收排污费。
  
  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746号文规定:公立卫生机构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四、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计司收费函[1997]110号文规定:对饮食娱乐行业排放的污水应征收排污费,污染物超标的,应征收超标排污费。鉴于饮食行业的排污口不规范,对污染物不便监测和计量,执行计物价[1993]1366号文件确有困难,国家计委将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局根据饮食娱乐行业的特点,制定全国统一的排污费标准。在全国统一收费标准出台前,省物价局将会同财政厅、环保局研究制定适合我省的具体收费标准。
  
  五、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文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单位)处理过的水质的监测,发现水质超标的,除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外,应责令其改正,直至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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