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函[2002]15号
【颁布时间】 2002-01-25
【实施时间】 2002-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4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2001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复函

你行《关于税前列支2001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函》(工银闽综[2002]6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精神,同意你行2001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并按下表所列数额内据实税前列支。
  
  附件:
  
  
2001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列支表
  

   单位:元
  
  项目
  
  行部 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全省7923822.3510019817.35
  
  营业部2197621.45 4192146.40
  
  三明 594549.99529788.10
  
  莆田 316037.59312004.30
  
  南平 533071.41529104.6
  
  宁德 295071.70230316.70
  
  泉州1243001.35 1107426.10
  
  漳州 537283.45393816.05
  
  龙岩 352810.81340011.3
  
  本部1854374.60 2385203.8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