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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1-25
【实施时间】 2002-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4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市政府三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市城管办属下的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整体并入市自来水集团,成立新的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水务集团),以实现我市供排水一体化经营,这是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水务产业战略重组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平稳改制,顺利实现供排水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现就组建深圳市水务集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组建的市水务集团的运营模式问题。市水务集团应实现供排水一体化,统一经营,统一管理,以有效整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为了保证合并期间供排水队伍的稳定,在合并初期采取供水、排水相对独立的运营模式。原污水处理厂、排水工区等基层单位保持不变,对两个单位的机关本部进行整合。
  
  二、关于原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排水处)进入企业人员的安排问题。为保证排水员工队伍的稳定,在合并后的一定时期内,市水务集团要尽可能保证所有进入本企业的排水处正式员工不下岗,平均工资水平不降低。
  
  三、关于排水处退休人员的安排问题。对排水处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放宽部分退休退职条件,并将退休退职时间后移至2002年1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按人事部门有关意见执行。
  
  四、关于排水处进入企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市排水处改为企业之前已办理离退休的人员,以及因改制过程中经批准提前办理退休的人员,均纳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范围,其退休费及基本养老金仍由原经费渠道发放,并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及养老保险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退休费及基本养老保险金。
  
  市排水处改制后,其员工参加我市企业的社会保险,享受企业的社会保险待遇。改制前的在编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待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按有关规定,享受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五、关于排水处进入企业人员申购安居房问题。
  
  (一)排水处改制后保留现在编职工3年内到市住宅局申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的资格。如3年内市住宅局没有安排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出售,则申购资格顺延一次。
  
  (二)改制前在编职工,已按准成本价、全成本价或全成本微利价购买的安居房,不需按企业员工身份补交社会微利差价。
  
  (三)辞职自谋职业人员已购买的安居房可按规定办理完全产权手续,不需按企业员工身份补交社会微利差价。
  
  六、关于污水处理费上调问题。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水务集团,根据用户承受能力和对我市投资环境的影响,以及新水务集团正常经营所能承受的低限价格标准,提出特区内污水处理费上调方案。
  
  七、关于资产审计和移交问题。在排水处整体资产移交市水务集团的过程中,不进行审计,该资产审计评估问题留待合并后新的集团进行产权多元化或上市时再行解决。同时,明确2002年1月1日为供排水一体化经营的起始点,并以此时点为责任界限。
  
  鉴于市城管办今后仍保留排水管理处的设置和全市排水行业管理职能,原排水处部分办公用房及车辆等资产可留给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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