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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商69号
【颁布时间】 2002-02-06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4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漳州市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批复

漳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漳州市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报告》(漳价[2001]商字047号)悉。经审核你局所上报的自来水公司经营成本等材料,并参考你局主持召开价格听证会的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你市市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现批复如下:
  
  1、民用水价格从现行1.00元/吨调为1.34元/吨;
  
  2、工商、行政事业用水价格从现行1.20元/吨调为1.70元/吨。
  
  3、营业用水价格从现行1.50元/吨调为2.00元/吨。
  
  调整后的自来水销售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从2002年3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除污水处理费外,不得再向用户征收任何价外基金和附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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