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2-01-25
【实施时间】 2002-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4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努力加大地方救灾资金的投入,严格执行救灾资金的使用报告制度。要认真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健全救灾工作运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灾情和救灾资金需求编制相应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市(地)、县两级人民政府也要根据财力状况,加大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投入,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实灾情,实事求是地提出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支出计划,为财政部门安排救灾款预算提供可靠的依据。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下拨省和地方救灾款,必须及时抄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并注明款项来源。在收到上一级拨款通知后一个月仍不上报分配使用情况,视为资金没有安排使用。
  
  四、规范救灾资金用于五保对象的使用范围。今后,凡用于五保户和敬老院的救灾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有关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用于解决灾民自力无法克服的吃饭、衣被、修复住房和因灾引起疾病治疗困难的生活救济费的规定执行,不得用于支付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和新建敬老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月25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