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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努力加大地方救灾资金的投入,严格执行救灾资金的使用报告制度。要认真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健全救灾工作运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灾情和救灾资金需求编制相应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市(地)、县两级人民政府也要根据财力状况,加大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投入,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实灾情,实事求是地提出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支出计划,为财政部门安排救灾款预算提供可靠的依据。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下拨省和地方救灾款,必须及时抄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并注明款项来源。在收到上一级拨款通知后一个月仍不上报分配使用情况,视为资金没有安排使用。 四、规范救灾资金用于五保对象的使用范围。今后,凡用于五保户和敬老院的救灾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有关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用于解决灾民自力无法克服的吃饭、衣被、修复住房和因灾引起疾病治疗困难的生活救济费的规定执行,不得用于支付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和新建敬老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