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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对已发放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全省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清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发放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要及时纠正、吊销或注销。具体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采矿许可证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 二、整顿乱采滥挖,治理矿山生态环境 要通过治理整顿,重点解决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乱采滥挖、重采轻治、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问题,切实加强矿产开发管理。对金属、非金属老矿山,凡未做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要责令限期补做;到2002年年底仍未完成或达不到要求的,一律注销采矿许可证,并予关闭。对不按业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应当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着重抓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逐步形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逐步推行露天矿山实施规范的台阶式开采和定期测绘露天开采现状图,地下矿山实施定期测绘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以及按时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的制度。要按照《省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有效治理矿山生态环境。要加强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环境破坏区的治理工作,尤其是城市周边、风景旅游区、重要交通干线两侧等环境破坏区的整治工作,力争在“十五”期间使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推进矿业权有偿使用 根据《通知》规定,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34种重要矿产(目录附后),附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须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发证外,其余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采矿登记发证手续。因此,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修改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把采矿权的审批权上收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当前,要按照《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严格审批发放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严禁违法、违规发证。换证期间,原省地矿厅《关于委托换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中规定的委托事项,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再继续执行。 申请开采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必须按规范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申请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必须进行地质储量检测,并严格执行统一的开发利用要求;不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要继续采取措施解决我省矿山数量过多、规模过小、开发总量过大的问题。要求到2002年底,全省矿山数量比2001年减少10%以上。2002年继续暂停审批新办矿山。因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权限受理采矿权申请。 实行矿业权的有偿使用,既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要在采矿权拍卖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全省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有偿出让行为。2002年起,全省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采矿权全面推行有偿使用。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有偿使用,先按矿种进行试点,试点成熟后逐步推开。今后,新办矿山的采矿权原则上不再实行行政授予,一般都应采用拍卖和公开招标等方式出让;老矿山的采矿权也必须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有计划地实行有偿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