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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财综[2002]8号
【颁布时间】 2002-01-24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55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人事争议仲裁费立项的通知[失效]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收费立项的请示》(川人办(2001)93号)收悉。根据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省政府《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推动我省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我省人事争议仲裁费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二、人事争议仲裁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方可实施收费。
  
  三、人事争议仲裁费属于预算外资金,按《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国发(1996)29号和《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人事争议仲裁费的收费办法和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人事争议仲裁费从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暂定五年。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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