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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颁布时间】 2002-01-24
【实施时间】 2002-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5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计电[2002]8号)转发给你们。我省这次检查工作的重点、范围和时间安排,均按国家明电要求贯彻执行。现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检查责任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由分管局长挂帅,成立由检查所和负责涉农价格、收费的价格管理处、科共同参加的检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有关政策、检查方法和责任目标。这次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具体任务由市、县(区)承担。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涉农价格和收费部门的检查面要达到50%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并加强对县(区)的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力量抽查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省物价局除配合国家计委检查组做好工作外,还要对各市的检查工作进行验收和指导。凡发现在检查工作中明显存在问题和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当的,要全省通报批评。
  
  二、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舆论宣传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对多收价款和费用的,能退还的应如数退还给农民,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财政。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还要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各地要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于3月10日前公开曝光2个典型案件,并于3月15日前将2个典型案例和1个先进典型材料报省。
  
  三、完善整改措施,注重标本兼治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事后监督和事前防范相结合的方法,既当裁判,又要在完善管理方面下功夫,实施标本兼治。在检查中要注意研究完善涉农价格、收费政策,规范被查单位的价格行为,健全制度,完善规则。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结束后,各地务于4月5日前,将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总结材料报省。
  
  附:《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略)
  
  
辽宁省物价局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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