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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我省城市绿化建设,全面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创建园林城市,促进城市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从2002年起,在全省开展“城市绿化周”活动。 一、“城市绿化周”活动的时间为每年3月12日至18日。 二、全省境内的城市以及不在城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工矿企业,都应当开展“城市绿化周”活动。 三、在“城市绿化周”活动中,凡有劳动能力的居民,均应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活动。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周”活动的领导;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精心组织,讲求实效,切实做好规划安排、技术培训和检查督促等工作,推动这一活动的深入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