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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24
【实施时间】 2002-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5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意见》(皖发[2001]23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重申并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各类会议
  
  第一条 本着精简、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凡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问题的,坚决不开会;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必须召开的会议,尽量开小会、短会或电视电话会。严格控制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等。各类会议都要严格控制规模。
  
  第二条 省委召开的会议,必须报省委常委会议审批,特殊情况由省委书记办公会批准召开。省委、省政府联合召开的会议,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报省委常委会议审批。特殊情况由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协调后,报省委书记办公会批准召开。
  
  第三条 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开到市级,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确需开到县级的,每年一般不超过2次,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
  
  第四条 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必须报省委、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批。会议只开到市级,每年原则上只开1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次,会期不超过2天。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要求各市党政负责同志参加。省有关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会议,比照部门工作会议的规定从严控制。
  
  第五条 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会议,财政部门不得核拨会议经费。用其他经费报销或向下属单位摊派、向其他单位转嫁会议经费的,作违规处理。
  
  第六条 各类会议要突出主题,简化程序,节约成本,注重实效,改进会风,提高效率。一次会议一般只安排一个主报告,大会发言要限定时间,会议材料要简明扼要。
  
  第七条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精神,各地、各部门不得派员参加各种联谊性、轮流做东的“片会”,也不承办类似的会议或活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规范管理,严格把关,大力精简文件
  
  第九条 省委和省委办公厅文件实行发文立项制度。每年年初,省直部门根据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制定发文计划。对确需以省委或省委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应在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下发后1个月内,向省委申请发文立项,经省委办公厅审核并报省委负责同志审定后,列入省委年度发文计划。在实施发文计划时,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发文的,有关部门必须提前10天向省委申请发文立项。未经立项批准的文件代拟稿,省委办公厅不予办理。
  
  第十条 经立项的文件代拟稿,必须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正式报送省委办公厅,由省委办公厅负责校核、呈签,各部门不得直接报送省委负责同志。省委负责同志收到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文件代拟稿,可直接转省委办公厅校核、呈签。各地、各部门的请示、报告等上行件,也要按规定程序报省委办公厅办理,不得直接报送省委负责同志或多头报送。
  
  第十一条 减少党政联合发文,严格控制发文规格。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搞党政联合发文。凡属省直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发文;如发文内容涉及下级党委、政府的,报经省委、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可在部门发文中注明“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
  
  第十二条 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凡已开会布置,或主要内容已见报,或已印发会议纪要、会议材料,以及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传达的,原则上不再印发文件。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公文篇幅。公文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注重实效,力戒空话套话。省委和省委办公厅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
  
  第十四条 《皖办通报》一般只摘要刊登省委书记、副书记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每期一般不超过3000字。领导同志讲话的主要内容已见报,或已印发会议材料,或会后已由部门印发的,不再印发《皖办通报》。
  
  认真清理各类简报,切实克服简报种类过多、篇幅过长、多头发送等文牍主义现象。
  
  三、坚持统筹安排,大力精简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举行的会议、活动,一般不邀请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区、市)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包括老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必须提前报省委或省政府负责同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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