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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苏财综[2001]94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价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所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价格)后,有关税收和专用发票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单位,应持有证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输税务登记,并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