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地税个[2002]53号
【颁布时间】 2002-02-05
【实施时间】 2002-02-0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55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国补贴标准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你局《关于出国补贴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出国补贴标准问题,《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差旅费津贴是特指按国家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因此市局意见:凡按国家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差旅费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标准发放的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此原则下,中方员工到境外出差的差旅费津贴,可按财政部规定的相应补贴标准扣除;对外籍人员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也可参照以上我国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