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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2-05
【实施时间】 2002-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5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和编制出版地图法律法规的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地图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活动,提高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站等现代手段,大力宣传树立国家版图意识的重要性,使广大干部和群众了解完整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树立国家版图意识作为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教学计划;教学地图和教学辅导地图读物,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才能使用。各级法制、司法部门要把地图管理的法律、法规列入“四五”普法内容,加强宣传。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全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由省测绘局牵头,工商、新闻出版、外经贸、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开展工作。各测绘主管部门要先行做好地图市场的调查工作,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目标,突出重点,周密部署。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承担各自的职责,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切实做好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工作。
  
  (二)实施步骤。
  
  1月至3月为调查摸底阶段。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通知》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组织测绘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地图市场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省测绘局。
  
  4月至6月为检查处理阶段。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测绘、新闻出版、工商、外经贸等部门,根据检查内容对编制、出版、生产、销售、展示的地图产品及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对违规的依法作出处理。省有关部门会同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的地图市场进行执法检查。
  
  7月至1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省政府对各地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地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完善有关地图法律法规,并将检查情况于12月底前上报国家测绘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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