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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价能交[2002]16号
【颁布时间】 2002-01-24
【实施时间】 2002-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5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2002年春运公路客运价格上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交通局,省道路运输协会:

  
  关于2002年春运公路客运价格问题,省道路运输协会代表公路客运企业向省物价局提出了运价上浮的申请,省物价局按国家的有关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召开了价格听证会。现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和价格听证会的意见,提出2002年春运公路客运价格上浮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春运期间,高速公路、200公里及以上国道、省道干线运输,运价上浮不得超过30%;县(市)内乡镇区间运输,运价上浮不得超过15%,其中,国家和省级确定的贫困县(市)内的乡镇区间运输,运价上浮不得超过10%;其它地区和线路的运价上浮不得超过20%。
  
  二、各地、各级运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尽快测算出相关线路上浮后的运价,报同级物价、交通部门审核后,通知各客运站点和企业执行。各地在测算运价时,严禁在票价基础上直接上浮计算。要衔接好相邻地区的票价水平,做到同线路、同车型的票价相同。
  
  三、运价上浮的时间要严格限定在春运的时段内,即从2002年1月28日起至2002年3月8日止。
  
  四、各级物价和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春运期间运价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明码标价,禁止乱涨价,严厉打击各种“宰客”、“坑客”等违反价格政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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