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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02]10号
【颁布时间】 2002-02-04
【实施时间】 2002-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5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藏高原自然生态环境极其脆弱,破坏扰动后很难恢复。为保护好青海高原尤其是长江、黄河、澜沧江源头地区的生态环境,保证可持续发展,特发布在全省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的命令:
  
  一、除班玛县多卡、吉卡和称多县扎朵砂金矿外,全省其它地区一律禁止开采砂金。
  
  二、各级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畜牧、水利、司法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广泛开展禁采砂金的宣传活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意识。
  
  三、各县级人民政府在辖区内主要交通要道路口建立砂金禁采广告牌。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禁采令的实施工作,并指导当地农牧民群众制定禁止开采砂金、保护生态环境的乡规民约。
  
  五、各州(地、市)、县(市、行委)、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引导农牧民发展多种经济,特别是在农畜产品加工增值方面搞好多种经营,逐步提高生产、生活水平。
  
  六、班玛县多卡、吉卡和称多县扎朵砂金矿,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法开采,由果洛、玉树州人民政府监督其船采至矿山闭坑。
  
  七、各州(地、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加强砂金开采执法监察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对违法从事砂金开采活动的,按照《矿产资源法》、《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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