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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76号
【颁布时间】 2002-01-24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6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接上页]

  第十五条 物业出售单位应当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六条 物业出售单位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物业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共用设施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实施物业管理;
  
  (二)将物业管理的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
  
  (三)按照业主会审定的预算使用物业维修基金,六个月公布一次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四)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发现物业损坏或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维修;
  
  (六)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册;
  
  (七)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措施;
  
  (八)发现违反本条例或者业主公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九)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
  
  (十)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做好其他服务事项。
  
  第十八条 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会的书面授权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和价格应当公布。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委托,承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其它服务事项。但是,物业管理企业超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范围提供有偿服务的,必须事前征得业主、使用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全部物业档案资料、有关的财务账册、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财产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通过物业管理区域的城市道路及其绿化和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由市政、园林部门负责;通过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汽车道路的清扫保洁,由环卫部门负责;物业管理企业收集到垃圾中转站的生活垃圾的清运,由环卫部门负责;高层建筑楼供水泵房总计费水表以外(含水表)和多层建筑楼外自来水表井以外(含水表井)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的维修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供电线路、消防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分别由供电、消防等单位负责。
  
  业主、使用人对前款所列单位和部门负责的事项有意见和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并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费用,由相应管理服务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自愿、有偿原则接受相应管理服务单位的委托,代收有关费用。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四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三)占用、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或者擅自移动房屋共用设备、共用设施;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反规定设置摊点、集贸市场;
  
  (六)乱倒垃圾、杂物,向门窗外抛物;
  
  (七)擅自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悬挂、张贴、刻画、涂写;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放置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房屋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二十七条 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时,有关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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