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1-23
【实施时间】 2002-0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6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关于城市信用社呆帐核销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市《关于城市信用社呆帐核销问题的请示》(徐国税发[2001]253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规定,采取提取准备金办法的(金融保险)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和坏帐损失,首先应冲减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据实扣除。你市丰县、邳州的5户城市信用社发生的呆帐损失可按此规定办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