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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1-23
【实施时间】 2002-0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6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二00一年十二月)

  
  农口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国家预算安排的农口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支农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和农口主管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等。当前,农口专项资金到位率低,到位不及时,截留、挤占、挪用情况严重,结转规模逐年增大等问题十分突出,已严重影响到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农牧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为了提高农口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投资导向和对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对农口专项资金的管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农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作为强化农牧业基础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口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级财政部门对农口专项资金的下达、到位负责。省财政要及时、足额拨付农口专项资金,州(地、市)、县两级财政必须于2002年1月底前,在同级国库设立财政农口专项资金专户,封闭运行。凡不开设专户的,省财政不予拨付资金;各州(地、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拨款当月必须将资金拨付到各县财政农口专项资金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通过农口专项资金专户及时拨付资金。农口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严格按《青海省财政农口、扶贫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制定具体的资金拨付进度计划,将农口专项资金结转数额控制在总额的10%以内,坚决杜绝虚列预算和空结转,结转的农口专项资金不得平衡预算。同时,要严格按《青海省财政农口支出预算执行进度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要求,坚持资金到位通报制度,利用月报、年报跟踪、反馈农口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资金检查,对发现和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三、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负直接责任。要进一步强化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对重点项目要实行公示制,强化社会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方案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健全制度,规范基础工作,要按时将实施项目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计划、财政部门。
  
  四、进一步加大审计监察力度。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农口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事先、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审计监察,及时通报审计监察情况。
  
  五、加大奖惩力度。从今年起,将各地资金的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安排下年度农口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农口专项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好的,在下年度的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资金到位率低、到位不及时或截留、挤占、挪用农口专项资金的,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相应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以后不再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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