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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闽国上资综[2002]56号
【颁布时间】 2002-02-04
【实施时间】 2002-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6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强领导,确实把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尽快成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今后在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时,应按要求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立项、征地补偿的依据。
  
  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各地在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要积极应用计算机、GPS等先进技术,进行土地权属界线的调绘和宗地图的绘制,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和图件库。已经建设了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县(市、区)应当利用建库成果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示范引路,带动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快速、有序开展。我省的永安市、厦门市同安区、连城县是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全国农村集体上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示范县,这些示范县在集体上地所有权发证方面探索了不少确实可行的工作方法,积累了不少的成功经验,为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打下了基础。为了做好与部示范县的衔接,发挥示范县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将长乐市、长泰县、惠安县、涵江区、尤溪县、武夷山市、拓荣县、长汀县确定为省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示范县。
  
  四、拓宽经费渠道,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积极开通经费渠道,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经费问题。在征得地方财政部门同意后,有关费用可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
  
  五、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各项制度。各地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既要注意总结本地区的工作经验,又要认真学习借鉴其他地方一些先进的做法,要撰写一些文章,交流、探讨发证工作的有关经验,促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各项制度的完善。省厅要在2002年末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完成30%以上的市、县(区)将给予表彰。
  
  附件: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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