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7.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授权向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和产权代表,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管; 8.按照市国资办、主管财政机关的规定,行使母公司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职责; 9.切实行使出资人权利,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完成和处理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二)董事会是资本运营机构的决策机构,资本运营机构通过所派出的产权代表对所属控股和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行使出资人权利。重大经营决策包括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投资、重大贷款担保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三)资本运营机构是代表市政府对控股和参股公司行使出资者权利的投资机构,不干预控股、参股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与所控股、参股公司的关系不是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是国有资本出资人(即股东)与企业法人的关系。 (四)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主要是履行资产经营职能,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管理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财企[2001]325号)的规定,从收取的投资收益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具体比例另行确定)。 (五)为提高资本运营机构的决策能力,聘请证券、投资、法律等专业部门的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商讨公司重大决策事宜。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2002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