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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具体要求 (一)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是卫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举措,事关卫生工作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大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订改革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推进。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经同级编制、人事、财政、法制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调整和理顺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的关系,要特别注意解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两个机构在职能划分上出现的交叉和空白问题,对于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应本着有利于改革、有利于发展、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快速、准确做出处置,妥善解决。 (三)新组建的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深化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卫字[2000]34号)和《大连市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暂行规定》(大政发[2000]82号文件印发),实行行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卫生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聘任制和工勤人员聘用合同制。全员聘用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录用、末位淘汰的原则,不允许借改革之机安排非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人员经费按照国家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拨,公务费按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卫生执法等专项业务费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发展建设支出按项目论证意见核定。卫生执法监督收入纳入财攻预算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经费补助的项目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财社[2000]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所取得的业务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资金全部用于卫生事业。 200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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