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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张国光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者,按底度收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对生活用水和生产经营用水分别规定用水底度标准,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删除。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