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渔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沪渔监[2008]4号
【颁布时间】 2002-02-02
【实施时间】 2002-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6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渔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渔业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渔港监督、各渔业村(队):

  
  近期本市遭遇时间较长的雨雪天气,又逢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为欢度春节,切实做好防雪防寒工作,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和港内停泊期间安全事故的发生,希望各渔港监督、各渔业村(队)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各渔港监督在春节期间要加强值班,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
  
  海上救险准备工作;春节前要与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村(队)对港口、码头、及船舶停泊点实行联合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及时整治。
  
  二、要结合“1.11”私渡船重特大事故,强化港口、码头、签证点、渔业村等场所的宣传,坚决打击“私渡船”的违法行为,有效制止违规、非法载客现象。
  
  三、停港渔船应自觉遵守港内停泊秩序,安排充足的人员值班;渔业村(队)应制定停泊渔船值班表,并安排专人加强对码头停泊船只的安全管理和巡查,避免盗窃、火灾和其他事故;要及时清理积雪,上下船只注意湿滑。
  
  四、要加强对出海渔船的安全宣传。出海渔船应严格按照操作
  
  规程规范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戴救生衣并做好相关防护工作;雨雪天气,甲板更加湿滑,舱面作业时注意各自安全;航行作业过程中要加强了望;锚泊要避免航道,加强值班;应正确使用各种信号设备,及时接受气象预报,加强与编组船队联络,做好回港避风工作。
  
  
二OO二年二月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