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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的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二日 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的意见(试行) (2002年1月29日)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社区居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理顺社区工作关系,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直接关系到社区建设的巩固和发展。为充分发挥社区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促进城市社区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持续发展,现就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提出以下意见: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爱护公共财产; (二)协助政府部门在社区开展民事调解、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协助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维护本社区的交通、通讯、能源等市政公共设施; (三)向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汇报工作,努力完成其提出的各项任务; (四)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开展共驻共建,筹措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 (五)发展社区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六)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兴办有关的社会福利事业,指导、管理社区安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机构; (七)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社区内失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参与业主委员会对本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行指导、监督、支持; (九)加强社区与社区之间的联系,促进团结、互助,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区进行合作; (十)向政府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十一)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部门的各项政务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十二)依法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与帮助; (十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社区各项事务。 二、社区自治的基本权利 (一)民主选举权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选举产生,也可由每户居民派代表或由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 (二)民主决策权 涉及本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 2、撤换、补选或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3、社区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办法、资金及其使用情况; 4、社区集体经济收益所得及其使用情况; 5、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以及社区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三)民主管理权 1、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执行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对本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2、社区的办公经费、社区服务收入和其他劳务收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3、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以下事务行使初审权和知情权: (1)最低生活保障的申办初审; (2)社会救济救助金的申报初审; (3)特困户学杂费减免照顾初审; (4)残疾证申办初审; (5)残疾人就业安置初审; (6)收养和婚姻登记初审; (7)生育指标、婴儿户口申报初审; (8)流动人员“三证”及暂住证审验、申办初审; (9)外出人口婚育证办理初审; (10)私房改建、重建规划管理初审; (11)失业(无业)居民的婚姻状况、失业卡、待业卡初审; (12)居民身份证和老年卡的申办初审; (13)直系亲属公房房卡的过户申请初审; (14)规划杂项工程申请知情; (15)旧城改造开发建设公建配套定位及验收知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