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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尽量减少政府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切实转变政府职能,2001年12月27日,汪啸风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了省发展计划厅等部门拟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今后对符合海南产业发展方向的,不涉及政府投资或担保的新建、扩建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开工报告的行政审批;符合前述条件,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业主向计划部门填写登记备案表;建设项目涉及报建、用地、融资、环境评估等所需立项文件,一律由业主编写提供,并直接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 取消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计划的审批,对公办学校的财政拨款不与招生计划数挂钩,由各级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凡是不列入《海南省政府定价目录》管理、能够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商品及服务价格,一律不再审批。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取消绝大部分工业产品原重复设置的生产许可证行业初审环节,取消不需要政府投资或担保的工业建设项目、企业技改项目和产品认证、定点企业证书等初审环节。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相关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而我省不再进行行政审批的事项,可根据企业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出具有关文件或意见。 根据以上原则,现将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消省发展计划厅的行政审批事项 1.城市供水设施项目审批; 2.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审批; 3.城市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审批; 4.城市燃气设施(除燃气电厂、燃气主管网外)项目审批; 5.城市道路和桥梁隧道(除城市轨道交通、跨越大江大河的桥梁隧道外)项目审批; 6.种植业、畜牧业、渔业、饲料工业项目审批; 7.林产工业、木材采运、林业机械、营造林及苗圃等项目审批; 8.水库、引水供水工程、堤防、河道整治、灌区(含节水)、水土保持、人畜饮水等项目审批; 9.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项目审批; 10.学校教学、实验、生活设施项目审批; 11.医疗和其他卫生设施项目审批; 12.各类体育设施项目审批; 13.广播电影电视设施项目审批; 14.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活动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项目审批; 15.计划生育、科研及服务设施项目审批; 16.旅游宾馆饭店、旅游娱乐设施项目审批; 17.房地产项目包括写字楼、住宅小区等项目审批; 18.商贸设施项目包括连锁超市、配送中心、百货商场、非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类商品储备库项目审批; 19.“农转非”指标计划审批; 20.大学、中专招生计划审批; 21.稻谷、糖蔗、食糖、复合肥料(零售价)、农药、汽车、宾馆、酒店客房收费、电影标价、水运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中药材、进口木材、天然橡胶、党报党刊、金银饰品等国家列管商品价格审批。 二、取消省经济贸易厅的行政审批事项 22.化学试剂生产许可证的行业初审; 23.溶解乙炔生产许可证的行业初审; 24.汽车斜交胎生产许可证的行业初审; 25.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的行业初审; 26.氯氟烃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业初审; 27.复混肥生产许可证的行业初审; 28.磷肥生产许可证的行业初审; 29.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业初审; 30.食用酒精生产许可证的行业初审; 31.化妆品、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的行业初审; 32.游艺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业初审; 33.铝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业初审; 34.石棉密封及制动制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业初审; 35.机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业初审; 36.广播电视接收机生产许可证的行业初审; 37.卫星电视广播地区接收设施生产许可证的行业初审; 38.电子应用仪器及电流装置生产许可证的行业初审; 39.集成电路卡(1C卡)生产许可证的行业初审; 40.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业初审; 41.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的行业初审; 42.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的行业初审; 43.农药生产许可证的行业初审; 44.重要电子元件生产许可证的行业初审; 45.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初审; 46.工业基建项目的初审; 47.摩托车新产品开发初审; 48.水泥包装生产定点企业证书初审; 49.节能产品的认证初审; 50.省工业三废治理项目的立项初审; 51.国家新能源项目立项的初审。 三、取消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的行政审批事项 52.“三类”专家评委会审批; 53.“省优”专家调出省外审批; 54.公务员培训机构审批; 55.大中专毕业生改派审批; 56.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审批; 57.企业职工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审批; 58.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流动审批; 59.工资基金手册审批; 60.伤病残退休审批; 61.退休人员特殊贡献待遇审批; 6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核定; 63.高级农民技术职称评委会核准; 64.高级职称评委会组建核准; 65.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考核晋升核准; 66.由省就业局托管档案人员的出国政审; 67.技校毕业生派遣及人户证明审核。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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