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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2-01
【实施时间】 200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6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届新方志编修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第一届新方志编修工作,已于2001年6月基本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和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3月至2008年12月底开展我省第二届新方志编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全面、客观地记述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发生的深刻变化,反映广东人民在党和政府领导下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志书上限为1979年,下限为2000年。在编修第二届新方志的同时,要对第一届志书进行补遗纠错,继续开展读志用志工作和综合年鉴、地情书的编修以及地情信息库工作。
  
  二、指导思想。修志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存真求实的原则,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注意体现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提高志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要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把地方志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地方志机构,充实修志队伍,并为地方志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省志编修和出版经费由省财政解决,市、县、区志编修和出版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四、审查验收。省、市、县(区、市)志稿总纂完成后,按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制定的审查验收管理办法,分级实施审查验收。志书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出版。省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全省志书的出版协调工作。
  
  五、由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另行制定下发《关于开展第二届新方志编修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志(1979—2000)基本篇目和编写分工》,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落实,保证按时按质完成修志任务。各市、县、区政府要制定本地第二届志书编修规划,于2002年9月底前报省地方史志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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