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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2-01
【实施时间】 200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2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3.防治道路扬尘污染。运输渣土、煤炭、煤灰、煤渣、灰土、煤矸石、沙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散流体物料,必须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实行密闭车辆运输,并实行运输准运证和许可证制度,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或泄露。此项工作的日常管理由市市容委负责;市市容委、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实行“门前三包”,控制人行道扬尘。各有关单位要保证门前至路沿石无浮尘和垃圾,做到每天清扫或擦洗。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签订责任书,市市容委负责监督检查。
  
  提高道路机械化吸扫率和水冲洗率。对城市景观道路和主干道实施水冲洗和机械化吸扫,确保路面整洁无明显灰土。淘汰落后的道路清扫方式,防止道路清扫扬尘污染。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负责组织落实及监督检查。
  
  4.防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露天堆场(渣土、煤炭、沙石、垃圾等)和散流物体的货场必须采取苫盖、封闭、密闭、挡风墙等有效的防尘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露天堆场和货场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及监督检查。
  
  彻底解决垃圾围城问题。对环卫部门的垃圾处理场点、街道垃圾转运站等进行规范管理;完成外环线周边所有垃圾临时卸地的关闭和修复工程,外环线附近垃圾临时卸地及违章堆放的垃圾点,必须在入夏之前清除,实现外环线以内无裸露垃圾堆存点。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制定计划,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
  
  1.认真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新标准,新生产的轻型汽车、柴油汽车必须分别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GB18352.1-2001)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的限值,实现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源头控制。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监督检查。
  
  2.鼓励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对改装和新上牌照的清洁燃料车要保证油和气“双路”均达到规定的工况法标准。此项工作由市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
  
  3.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道路抽检。市环保局与市公安交管局要派专人组成路检组,于3月下旬至11月上旬(7、8月份暂停)对上路行驶车辆实施抽检,年路检车量不少于15000辆(含出租车、货车,分别不少于2500辆),对超标车辆必须经治理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行驶中机动车污染排放。值勤交通民警对超出国家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特别是冒黑烟的柴油机动车,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处罚。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实施。
  
  加大机动车入户抽检的监督检查力度。市和区、县环保局要继续加大对机动车停放地和机动车拥有单位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处罚超标车辆并要求其限期治理。
  
  市公交、环卫、邮政、市政、交通企业,要加强对机动车的自检,保证2002年上路行驶车辆达标率不低于85%;新购入车辆必须达到国家《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GB18352.1-2001)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的限值。
  
  加强对延缓报废机动车的监督管理,不符合国家有关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一律强制报废。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实施。
  
  市交通局、市环保局要尽快进行我市第二批机动车尾气治理企业的资质认定,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网络的监督,确保治理效果。
  
  4.科学管理道路交通,减少尾气排放。在继续实施单向交通、专用路等交通组织措施的同时,加大交通总量控制力度,进一步提高科学管理交通的水平,完善交通信号协调控制,提高车辆通行速度和道路通行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尾气排放;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开辟公交车专用道,提高公交车运营速度,改善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实施。
  
  5.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加油站及生产企业的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销售不符合《车用无铅汽油》(GB17930-1999)和《轻柴油》(GB252-2000)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附:天津市2002年蓝天工程项目责任分解表(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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