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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29号
【颁布时间】 2002-02-01
【实施时间】 200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6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保安服务行业管理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要求收取保安服务行业管理证件工本费的函》(桂公函[2001]106号)悉。鉴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保安人员资格证》、《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人员上岗证》、《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人员合格证》等四种证件工本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保安服务行业管理证件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函》(桂财预外字[2000]34号)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就这四种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公安主管部门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收取工本费(不含向企业收取部分)每证25元(含铝框);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人员合格证》、《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人员上岗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保安人员资格证》,分别收取工本费为每证5元、2元(含过塑费)和25元(含铝框)。收取了以上证件工本费后,不能再收取其他有关证件的任何费用。
  
  二、上述4种证件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实施收费时,应出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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