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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1-22
【实施时间】 2002-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6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测绘局关于规范编印我省各级行政区划地图的意见的通知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测绘局《关于规范编印我省各级行政区划地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规范编印我省各级行政区划地图的意见

  
  随着我省撤并乡镇工作和全面勘界工作的完成,全省最新的标准地名和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相继确定。由于目前全省使用的地图所标行政区域界线是按勘界前的原权宜画法编制的,特别是近年来我省行政区划的多次调整,原出版的地图已不能准确地反映全省行政区域现状,更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编制出版各级标准、规范的行政区划图是适应新世纪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为了更好地宣传和运用撤并乡镇和勘界工作所取得的成果,认真做好编制出版统一、标准的各级行政区划地图工作,经省民政厅和省测绘局共同商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运用撤并乡镇和勘界工作成果,尽快组织编制本辖区行政区划地图。编制行政区划地图时要依法报送省民政厅和省测绘局审核。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地名管理条例》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地图编制出版的规定,各地编制行政区划地图和涉及行政区划地名管理业务的地图,必须经省民政厅和省测绘局审核备案。省民政厅依法审核各级行政区域界线和各类地名,以统一全省的行政区划及其界线、地名标准;省测绘局依法审核编制地图所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审查向社会公开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三、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行政区划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地区编制出版行政区划地图的工作。凡涉及行政区划地名和行政区划界线的内容,必须以撤并乡镇工作的成果和以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依据,使用标准、规范的地名,选用符合测绘业务要求的最新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四、为确保地图质量,各级行政区划地图的编制,由山西省地图集编纂委员会编辑部依据国家有关的法规和技术规定,制定规范的技术方案,选用最新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比例尺,统一编制出版,以保证各级行政区划地图的科学性、实用性和系统性。
  
  五、地图印刷或展示前,其试制样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式两份报送省测绘局审核。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测绘局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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