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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2-01
【实施时间】 200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6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接上页]

  (三)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 私人业主未履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安全管理义务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发生的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大死亡事故,经调查确认承担直接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私人业主拒绝或阻碍安全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企业负责人、“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私人业主逃匿的,有关部门可依法查封其财产。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私人业主被追究责任的,当年内取消各种荣誉称号的评比资格。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私人业主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死亡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死亡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本办法所称的特大死亡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本办法所称国家财产,是指国有财产、集体所有财产和社会公共财产。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
  
  d28562--020228w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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