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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预留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扶持部分的10%)。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签署“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附表六)。项目实施单位凭“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和“报账申请单”,到财政部门报账提款。工程竣工使用一年后,未发现非无法抗拒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财政部门将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期间工程存在非无法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原工程施工单位支付,造成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下列情况,县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八条 报账人向财政部门报账时应出具以下有效报账凭证: (一)项目立项批准书。各县根据国家、省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项目立项书。 (二)政府采购机构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 (三)项目实施单位签收的“政府采购商品、设施及服务移交通知书”。 (四)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合同书、预付资金审批表(附表三)、项目施工进度报告、项目工程(预)决算报告、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报账申请单和其他有效支出凭证。有效支出凭证包括:经办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签章等内容;拼盘项目的相关文件和拼盘资金足额到位凭证;进村入户的扶贫项目资金,以受益贫困户签章并经当地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的花名册为有效支出凭证。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财政部门必须配备专人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并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会计核算科目分为三级。 一级科目: (一)资产类科目:现金、银行存款、预付项目资金、在建项目支出、暂付款、拨出扶贫资金、竣工项目支出、项目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 (二)负债类科目:拨入扶贫资金、其他扶贫资金、拨入项目管理费、暂存款、其他收入。 二级科目:以工代赈、发展资金、本级发展资金、利息收入、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发展、科技推广及培训、社会发展、项目质量保证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三级科目:根据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名称设置。 第六章 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县财政局在季度(含四季度)结束5日内,将全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分级收支明细表(附表一)及相关说明资料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后5日内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各县财政局在年度终了15日内,将全县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明细表(附表二)及使用说明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后10日内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