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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52个行政部门对第一批清理后保留的623项审批、核准、审核事项再次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再次精简109项审批事项。现公布89项审批事项。其中,改为备案事项41项,取消事项35项,下放事项13项。其余20项审批事项待国务院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方案出台后再进行公布。 现将《天津市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望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精简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在《方案》正式执行前,制定出新的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疏漏。 二、对《方案》中精简的审批事项涉及地方法规的,按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涉及修订政府规章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对《方案》中下放或调整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搞好衔接,确保落实。 四、《方案》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