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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各主管部门(行业)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加强对行业内用人单位岗位的控制和管理,确保腾岗和开发就业岗位目标任务的完成。 (十)建立市、区促进就业基金,加大投入。促进就业基金主要来源于失业保险基金原来调剂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部分和市、区两级财政划拨个人所得税的20%。市、区促进就业基金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的专户管理,专款用于促进就业工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建立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就业是重大的经济、社会、政治问题,促进就业、援助就业弱势群体再就业,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目标。市、区(县)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千方百计援助就业弱势群体再就业。 各级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把腾岗、开发岗位和安置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在全市形成促进就业目标责任体系。对工作不力、所属企业职工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群众反映强烈、不能完成腾岗任务等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以及就业优惠政策不落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二00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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