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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财综[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02-01
【实施时间】 200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7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济南市城市绿化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批复

济南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济南市城市绿化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文件收悉。为加强济南市城市绿化工作,美化城市环境,规范城市绿化收费管理,经研究,同意你们拟定的《济南市城市绿化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请严格按照该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和管理。
  
  济南市城市绿化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收费管理,促进城市绿化建设,依法管理保护城市绿地,根据省人大颁布的《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
  
  第三条 城市绿化收费管理的项目和标准
  
  (一)易地补建绿地的代建费。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绿化率达不到指标要求,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面积,委托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易地补建绿地的,应当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绿地代建费标准,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所处地区的土地基准地价、拆迁补偿费和绿地建设的直接绿化费用三项之和缴纳;没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土地基准地价和绿化直接费用两项费用之和缴纳。土地等级划分及基准地价、拆迁补偿费用分别按济南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直接绿化费用按每平方米200元执行。
  
  园林管理部门接受委托易地补建绿地,要在同类地区组织建设,否则不得按上述规定收取费用。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按每日每平方米2元交纳,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树木补偿费和代植费。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或者伐除垂直绿化植物的,除按附表所列标准向树木所有者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在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二倍的树木,没有条件补栽的,应当向绿化主管部门缴纳树木代植费。树木代植费按同等树木补偿费的50%缴纳。
  
  (四)有偿养护费。单位和个人负责养护的绿地、树木自愿委托给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养护的,养护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城市绿化收费由市园林管理局负责统一征收,市物价局、财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城市绿化收费按照省政府《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9]91号)的规定实行“票款分离”。
  
  第六条 城市绿化收费是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地建设和绿化的养护管理,市园林管理局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收支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收费单位要到济南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局办理“票款分离”的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期满后重新报批。过去城市绿化收费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济南市城市绿化树木补偿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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