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2-01-22
【实施时间】 2002-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7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贸易合作厅、省民政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通知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在重点案件的查处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公安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及时通报案件线索和信息。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打击传销的强大声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新闻媒介,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危害性进行揭露和批判,进一步宣传《通知》精神及国家有关禁止传销及变相传销的规定,深人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非法活动给群众、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曝光典型案例,报道各地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均带有严重的欺骗性质,使大量群众上当受骗。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人起初是受害人,后来成为害人者。血本无归后,亲友反目为仇,家破人亡时有发生。
  (二)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组织严密、活动隐蔽,邪教、帮会、流氓和封建迷信活动加杂其中,侵害公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三)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四)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引诱党政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官、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传销,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教学程序。
  (五)凡参加非法传销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不受法律保护,因参加传销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责任自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公安厅
  有贸易合作厅
  省民政厅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