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5、关于年审企业的收费凭证问题。根据省局浙国税计[2001]111号及市局杭国税计[2001]521号通知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税务行政性收缴收入包括国税部门收取的年审费,国税机关向纳税人以现金方式收取的年审费,统一使用“工本费专用”税收定额完税证,并用税收缴款书替代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收费标准,各主管税务机关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1995)402号和[1995]财综152号文规定收取。 五、年审结束时间及资料上报要求 1、今年的年审工作各局必须在5月底前结束。经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一律粘贴一枚年审标记,统一粘贴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从6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机构应凭《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粘贴的新年审标记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各局应将年审情况统计表及书面总结于6月15日前上报市局。书面总结要求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年审报告表》和《年审情况统计表》由市局统一印发,年审标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局到市局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