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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粤工商办字[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1-21
【实施时间】 2002-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各级工商信息中心信息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各级工商信息中心信息中介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0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请各市局凭省物价局的复函,尽快到当地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
  
  二、为做好各地对外工商信息服务工作,各市局应参照省局的做法,成立对外服务机构(如:××市工商信息服务中心)。
  
  三、“广东省红盾信息”网是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互联网上统一对外宣传、服务的窗口,有关网员收费、电子公告等各项收费标准已经省物价局审批,各单位应根据文件精神,努力做好今年网员征集和其他上网工作。由于新旧计算机系统交接的技术原因,除在省局登记的企业外,今年网员的网上年检服务暂时沿用去年的做法。
  
  
广东省物价局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
  
  
广东省关于统一全省各级工商信息中心信息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2]4号)

  
  省工商局:
  
  你局《关于统一全省各级工商信息中心信息中介服务收费的函》(粤工商办函[2001]49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意各级工商信息中心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开展信息中介服务时;收取信息中介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各地级以上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
  
  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因执行公务查询企业登记档案等;除需复印资料的收取材料复印费外,免收其他费用。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0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由你单位向我局申请正式收费标准。试行期间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二OO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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