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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0号
【颁布时间】 2002-01-21
【实施时间】 1995-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7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2002修改)

[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对贫困地区利用本地资源、兴办适销对路、富民富县的企业,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扶持建立;对具备投资条件的贫困地区,应当积极引进外资,开发本地资源,发展外向型经济。
  
  第二十五条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与贫困地区直接挂钩,通过科技承包、技术推广等形式,提高贫困地区的科技水平。
  
  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到贫困地区承办扶贫经济实体,承包扶贫开发或者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扶贫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与贫困地区定点挂钩扶贫,从资金、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扶持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挂钩扶贫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不脱贫不脱钩。
  
  第二十七条 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开展智力、经济和科技扶贫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开展扶贫开发工作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可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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