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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财预[2001]104号、沪价费[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1-21
【实施时间】 2002-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7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的复函

你委《关于申请全国保险代理人考试上海考试费立项及标准的函》(沪教委财[2001]68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313号)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 同意上海电视大学在组织实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时,收取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二、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 收取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四、 接本函后,请你委通知执收单位到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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