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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松原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松原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为旧机动车交易人提供交易场所和管理、验证、评估、交易、过户等多项服务,可按以下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和评估费: 台车成交价20000元(含20000元,下同)以下的,交易服务费200元,评估费100元; 台车成交价20001元--40000元的,交易服务费300元,评估费200元; 台车成交价40001元--80000元的,交易服务费450元,评估费300元; 台车成交价80001元--200000元的,交易服务费600元,评估费400元; 台车成交价200001元以上的,交易服务费为成交价的0.3%,评估费为成交价的0.2%。 以上标准可根据经营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超过10%。 二、交易服务费和评估费只能向买方或卖方其中一方收取,不得向买卖双方重复收取。 三、在交易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四、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接受年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