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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经字[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1-21
【实施时间】 2002-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8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松原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松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松原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松原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为旧机动车交易人提供交易场所和管理、验证、评估、交易、过户等多项服务,可按以下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和评估费:
  
  台车成交价20000元(含20000元,下同)以下的,交易服务费200元,评估费100元;
  
  台车成交价20001元--40000元的,交易服务费300元,评估费200元;
  
  台车成交价40001元--80000元的,交易服务费450元,评估费300元;
  
  台车成交价80001元--200000元的,交易服务费600元,评估费400元;
  
  台车成交价200001元以上的,交易服务费为成交价的0.3%,评估费为成交价的0.2%。
  
  以上标准可根据经营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超过10%。
  
  二、交易服务费和评估费只能向买方或卖方其中一方收取,不得向买卖双方重复收取。
  
  三、在交易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四、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接受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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