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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其配租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租金补贴对象自取得《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之日起在六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市房委办每年定期对廉租房配租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配租资格;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收回住房或停止发放廉租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承租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对实物配租的住房立即迁出有困难的,可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可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六个月仍未迁出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第十五条 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委办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租金的差价,并撤销其配租资格,三年内不得提出廉租房申请: 1、骗取配租资格的; 2、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 3、将廉租住房转租或变相转租; 4、拖欠廉租租金达六个月以上的; 5、办理租住手续后空关六个月以上的; 6、其它有足够理由认为应撤销资格的;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不得与其它住房调换。 第十七条 对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政府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廉租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修理等工作,确保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