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舟政办发[2002]8号
【颁布时间】 2002-01-21
【实施时间】 2002-01-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58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其配租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租金补贴对象自取得《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之日起在六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市房委办每年定期对廉租房配租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配租资格;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收回住房或停止发放廉租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承租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对实物配租的住房立即迁出有困难的,可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可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六个月仍未迁出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第十五条 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委办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租金的差价,并撤销其配租资格,三年内不得提出廉租房申请:
  
  1、骗取配租资格的;
  
  2、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
  
  3、将廉租住房转租或变相转租;
  
  4、拖欠廉租租金达六个月以上的;
  
  5、办理租住手续后空关六个月以上的;
  
  6、其它有足够理由认为应撤销资格的;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不得与其它住房调换。
  
  第十七条 对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政府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廉租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修理等工作,确保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