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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国税函[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1-21
【实施时间】 2002-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2001年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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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纸质单证办理了“清算单证不齐备案”,但在2002年6月30日前仍无法提供的,从2002年7月1日开始,即使有对应的电子信息,也不再受理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并按规定征税。
  
  七、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问题
  
  (一)在同年度内,一张核销单对应多张出口报送单的,应在全部报送单集齐后一并申报,不得使用核销单复印件分开申报,如果其中部分报关单电子信息对碰不上,应将对应的核销单和全部报关单一起进行拆单,下一次再重新申报;
  
  (二)一张核销单对应跨年度出口报关单的,核销单原件应在2001年度申报中和对应的2001年出口报关单一起报送,主管区、分局应在企业提供的核销单复印件上注明余额,企业凭此复印件在2002年度申报中和对应的2002年出口报关单一起申报。复印件要按1:1的比例复印,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和相关分局的人员的签字和分局公章;
  
  (三)部分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外汇管理局实行“以收抵支”的差额核销管理,因此部分核销单上反映的核销金额是差额部分,会出现与出口报关单上的全额出口额不一致,相关企业应向我局“免、抵、退”税审核提供外汇管理局的有关批件进行核实。
  
  八、2001年度“免税出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不再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计算生成,而由生产企业人工核算具体数据,再把有关数据直接导入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参与“免、抵、退”税计算。该数据由主管的各区、分局负责核定,为此,企业必须提供“海关新贸加工核销表”、“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进料加工手册”(如果原件已由海关收回,也必须提供手册复印件)、“进料加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具体计算方法为:在2001年度已执行结束的“进口加工”合同按海关核销以后的数据计算;2001年结转2002年的跨年度的“进口加工”合同仍暂按各区、分局原来的核算方法计算。
  
  九、按国务院国发[2000]35号文件的精神,2001年度“转厂贸易”业务收做免税处理,相应的免税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要转出进成本,不能参与“免、抵、退”税计算。“转厂贸易”销售收入的确定,我局已明确以企业实际结算价格为准,即反映在企业销售帐上的实际销售收入,同时,企业也须提供对应的“转厂出口报关单”,以供核实。
  
  十、按国家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30日内(原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30日内),应办理出口巡税登记,目前仍有部分让产企业未严格按此执行,我局将在2002年3月31日前对所有应执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做一次清查,对应办而未办“免、抵、退”税登记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目前暂无出口业务的秤企业,可暂不纳入“免、抵、退”税计算机申报系统进行管理,但要办理“免、抵、退”税登记证。
  
  十一、请各相关企业就“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申报端的安装、培训等有关事宜与主管区(分)局进行联系,以便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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