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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名称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三、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民营科技企业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领取资格证书,并经县级以上税务部门的核准,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删去第二款中的“专项”二字。 四、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