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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职位管理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基础作用,促进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位管理,是指以国家公务员职位为对象进行管理的一项人事制度。 第三条 职位管理应当遵循相对稳定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国家公务员职位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职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国家公务员职位的综合管理,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第二章 职位设置与变更 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数设置比例内,按照科学高效、职责明确的要求设置职位。 第七条 职位设置的内容包括:确定职位名称,确定职位的层次和数量,确定职位的职责、工作标准和任职资格条件,编制职位说明书,并以此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依据。 第八条 职位设置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但可以根据政府职能和职位内容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设置或变更职位: (一)根据上级或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设立机构、增减编制、调整职能及内设机构的; (二)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调整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职位层次或数量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设置或变更职位的。 第九条 职位设置或变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机关提出拟设职位或变更方案,编写职位说明书,报政府人事部门; (二)政府人事部门对申报机关的拟设职位或变更方案及职位说明书进行评价、审查,并下达书面批复; (三)申报机关按政府人事部门的批复,设置或变更职位,修改职位说明书,并将正式职位说明书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依据经批准的职位设置方案和职位说明书进行职位管理。 第三章 职位审核 第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晋升、录用、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有相应的空缺职位,其人选应当具备拟任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晋升、录用、调任、转任调研员及其以下职位的公务员,除按照管理权限应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决定任命的外,须填写《国家公务员职位审核表》,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空缺职位核准手续后,再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因转任、调离、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免去国家公务员职务,应当及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查职数。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建立国家公务员职位设置、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在每年12月份将本部门职位设置及使用、变更、空缺等情况,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作为本部门下一年度职位管理的依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 第四章 职务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序列。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在“三定”方案核准的领导职数内设置;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规定比例设置。省政府各工作部门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最多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首次配备不得超过35%,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原则上按5∶3∶2的比例配备。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兼任一个实职。在本机关内兼职的,兼职占相应职务的职数。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担任或兼任职务。 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以编定职、以职定人的原则,严禁定编不定人、定岗不定人。对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证书管理制度,颁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国家公务员证》,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调动、办理退休的证件依据。 第十七条 确定或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与其职位要求相一致,按公务员所在职位任命职务。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出现的低职位高职务问题,要采取稳妥地措施逐步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任命前资格审核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