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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省政府令第135号
【颁布时间】 2002-01-21
【实施时间】 200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8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社会团体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社会团体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社会团体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行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为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团体活动以及对社会团体进行行政管理,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扶持社会团体的发展,规范、引导社会团体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具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在社会团体管理方面,具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领导监督社会团体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审批和监督社会团体召开研讨会和对外交往等重大活动;
  
  (六)审查和监督社会团体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等活动;
  
  (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八)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九)推荐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的候选人;
  
  (十)对社会团体创办实体进行审查。
  
  第六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也不得利用社会团体为本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社会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和使用会费,但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会费标准和超过章程规定的范围使用会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不得担任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兼职的,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维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不得擅自要求社会团体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十条 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投资创办经营性实体,经营所得必须用于社会团体的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单位在对社会团体实施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对于已经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的社会团体,应当及时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注销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对于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应当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撤销意见。
  
  第十二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为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自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依法监督管理。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15日至5月31日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二)不得超越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三)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不得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七)不得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
  
  (八)不得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九)不得利用业务主管单位的权力牟取利益。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社会团体监督管理职责的指导,对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成立社会团体登记以及社会团体的变更、注销、年度检查,均应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结。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查,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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