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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地税发[2002]15号
【颁布时间】 2002-01-21
【实施时间】 2002-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9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移交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局:根据《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25号)的规定,从2002年3月1日起,我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将由地税部门征收。为顺利实现征收主体的及时转换,现就社会保险费征缴移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移交范围本次移交地税部门征缴的范围,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移交地税部门征缴的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者。
  
  (二)失业保险费移交地税部门征缴的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二、移交内容为便于地税部门尽快掌握社会保险费前期征缴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征缴措施,及时顺利地开展征缴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向各级地税部门分批移交以下资料: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花名册(单位名称、社会保险登记号码、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
  
  (二)2001年度省、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计划。
  
  (三)缴费单位基本数据,包括参保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应缴社会保险费、实缴社会保险费。
  
  (四)欠费情况:
  
  1、2002年1至2月份缴费人欠费:单位名称、社会保险登记号码、欠缴金额;
  
  2、2001年当年缴费人欠费:单位名称、社会保险登记号码、欠缴金额;
  
  3、截止2001年12月底缴费人累计欠费:单位名称、社会保险登记号码、欠缴金额。
  
  (五)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原始文件或复印件。(六)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相关的其它资料。
  
  三、移交方式
  
  (一)移交工作按照现行社会保险费的征管范围采取分级移交的办法,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移交地税部门。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移交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二)为了便于相互协调和解决过渡期间的问题,各级地税部门在开始征收社会保险费后3个月内,应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有条件的可以采取与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合署办公的形式共同对缴费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四、工作要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缴,是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集力度,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实现两个确保,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有力措施。各级地税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密切协调,加强联系,积极配合,以事业为重,从大局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共同搞好征缴工作的移交和衔接。
  
  (一)各级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应于近期召开联席会议,安排布置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各项移交、衔接和过渡工作。
  
  (二)在移交工作中,地税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保证交接工作正常进行。各部门要各负其责,上级部门在做好本级工作的同时,对下级的交接工作要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走弯路。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2001年的数据资料和一次性移交资料要在2002年2月上旬完成移交;对2002年1月份的数据资料要在2002年2月底以前完成移交;对2002年2月份的数据资料要在2002年3月底以前完成移交;对虽已参加社会保险但已正式宣布破产的单位,不再向地税部门办理移交。各级地税部门应认真、及时地完成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资料的整理、核实、登记、建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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