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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决定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决定大会会议日程; (六)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 (七)决定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八)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四)可以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并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和意见、建议,由代表团全体应到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可以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也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大会秘书处规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 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说明。 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第二十五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作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会议审议或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各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意见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大会。 第二十八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审议的重要的法规草案,可以将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三十一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