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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03]3号
【颁布时间】 2002-01-20
【实施时间】 2002-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9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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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城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相对集中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四、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本条件
  
  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认识统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不增加现有的行政机构和人员编制数量。
  
  (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四)已经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罚缴分离制度、银行代收制度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五)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设置与本地方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相适应。
  
  (六)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一般应当是设区的市和部分基础较好的县级市。
  
  五、进一步理顺体制,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在撤并原有执法队伍的基础上重新组建。在职能配置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要在省政府批准的范围内确定。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要依法进行细化和公告。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执法文书样式。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实现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之间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与共享,促进行政执法手段的现代化。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经费由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绝不允许从罚没款项中提成作为经费来源或者补充,真正做到权力和利益完全脱钩。
  
  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程序
  
  (一)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在深入研究本地区特定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组织拟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拟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办理,其中有关职能调整、配置,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事宜,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进行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
  
  (三)省政府法制办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相关城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进行初审,在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和对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准备工作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初审意见,报省政府决定。
  
  (四)省政府批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后,相关城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专题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上报组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方案,经批准后,及时确定“三定”方案,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行政执法人员。
  
  (五)相关城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向省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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