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1-20
【实施时间】 2002-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9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信息化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全民信息化教育的支持。鼓励学校大力开发信息软件,加快信息资料库建设。高等学校要为全民信息化教育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的要求,组织教师参加信息技术全员培训,要求2003年前80%以上教师合格,获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证书。未达标人员,须继续参加培训,直至达标。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信息化教育列入继续教育和职工教育计划,结合业务培训和各自特点,对职工进行信息化教育。
  
  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将信息化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居民、村民进行信息化教育。
  
  第十九条 宣传媒体应采取多种形式,开设信息化教育节目或栏目,营造重视信息化、使用信息技术和建设信息智能岛的社会氛围,大力普及信息化知识。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政府应当将信息化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开展信息化教育需要,安排信息化教育所需经费。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信息化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
  
  第二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金,资助信息化教育活动;鼓励投资信息化教育,建设信息化培训基地,促进信息化教育产业化。
  
  第二十三条 全民信息化教育培训教材由归口责任部门或由市、县政府依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特点选用。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信息化教育机构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化教育教师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对在信息化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不开展或未按要求开展信息化教育活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