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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1-18
【实施时间】 1996-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9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武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2修改)

[接上页]

  企业、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从实施科技成果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经费,用于奖励创造技术成果的个人。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或技术引进中玩忽职守,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压制科技发明或合理化建议的;
  
  (三)损害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的;
  
  (四)参加科技成果鉴定的人员违反规定,作出虚假鉴定的。
  
  第五十五条 挪用、克扣、截留科技经费,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并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申报、鉴定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奖励,经政府授权部门核准,取消优惠待遇和奖励,责令补缴减免税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剽窃、篡改、假冒或以其它方式侵害单位或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窃取技术秘密,利用科技名义进行诈骗活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制订实施本条例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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